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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兰高地的克尔特人由氏族组成,每一氏族是该氏族所居住的土地的所有者。氏族的代表,即氏族的首领或“大人”,只是这块土地名义上的所有者,就象英国女王是全国土地名义上的所有者完全一样。英国政府虽然成功地镇压了这些“大人”之间的内部战争,制止了他们对苏格兰低地的不断侵袭,但是氏族首领们丝毫没有放弃自己原来的劫掠行径;他们只不过改变了形式而已。他们依靠自己的权威,把他们名义上的所有权变成私有财产权,由于遭到氏族成员的反抗,他们就决定公开使用暴力把氏族成员驱逐出去。纽曼教授说:
“英国国王可以有同样的权利把自己的臣民赶下大海。”
在苏格兰,这种革命是在王位觊觎者的拥护者进行了最后一次武装暴动后开始的,我们可以从詹姆斯·斯图亚特爵士和詹姆斯·安德森的著作中看到这一革命的最初阶段。在十八世纪,还禁止从土地上被赶走的盖尔人移居外国,以便用暴力把他们赶到格拉斯哥和其他工业城市去。至于十九世纪盛行的方法,在这里以萨特伦德公爵夫人进行的“清扫”作例子就够了。这位懂得经济学的女人一当权,就决定对经济进行彻底的治疗,并且把全郡——郡内的人口通过以前的类似过程已经减少到15000人——变为牧羊场。从1814年到1820年,这15000798个居民,大约3000户,陆续地被驱逐和消灭了。他们的村庄全都被破坏和烧毁,他们的田地全都变成了牧场。不列颠的士兵奉命执行任务,同当地居民发生了冲突。一个老太婆因拒绝离开小屋而被烧死在里面。这位夫人用这种方法把自古以来就属于氏族的794000英亩土地据为己有了。她把沿海地区大约6000英亩的土地分配给这些被驱逐的居民,每户2英亩。这6000英亩土地以前一直是荒地,没有给所有者带来过收入。这位公爵夫人是如此的宽宏大量,她以平均每英亩2先令6便士的租金把这些荒地租给那些几百年来为她的家族流洒鲜血的氏族成员。她把从氏族那里夺来的全部土地划分为29个大牧羊租地农场,每一个租地农场住一户人家,他们大都是英格兰租地农场主的雇农。到1825年,15000个盖尔人已经被131000只羊所代替。被赶到海边的那部分土著居民企图靠捕鱼为生。他们成了两栖动物,用一位英国作家的话来说,他们一半生活在陆上,一半生活在水上,但是二者合在一起也只能使他们过半饱的生活。
但是,诚实的盖尔人由于他们对氏族“大人”的山岳般浪漫的崇拜,必须更加含辛茹苦。不要崇拜任何人,至少在其活着的时候。鱼的气味传到“大人”的鼻子里去了。他们嗅到其中有某种有利可图的东西,于是把沿海地区租给伦敦799的大鱼商。盖尔人又一次被驱逐了。
最后,一部分牧羊场又变成了狩猎场。大家知道,英格兰没有真正的森林。贵族们的鹿苑中的鹿长得象家畜,肥得象伦敦的市议员一样。所以,苏格兰是这种“高贵情欲”的最后的寄托所。1848年萨默斯写道:
“在苏格兰高地,森林面积大大扩大了。在盖克的一边,可以看见格伦菲希新森林,在另一边,是阿德佛里基新森林。在同一条线上,布拉克山这一大片荒地不久前植树造林了。从东到西,从阿贝丁附近到欧班峭壁,现在都是一条连绵不断的林带,而在高地的其他地方,又有洛赫——阿尔恰格、格连加里、格伦莫里斯顿等新森林出现……盖尔人由于他们的土地变为牧羊场……而被赶到更贫瘠的地方。现在鹿开始代替羊,使盖尔人更加贫困……鹿林(在苏格兰的“鹿林”中没有一棵树木。人们把羊群从秃山赶走,把鹿群赶上秃山,并称此为“鹿林”。因此,连造林也谈不上!)和人民不能并存。总有一方要让位。如果在未来的二十五年当中,狩猎场的数目和规模象过去二十五年那样增长,那末盖尔人就会在他们家乡的土地上绝迹了。苏格兰高地土地所有者中间进行的这个运动,一方面是出于时髦,贵族的欲望,打猎的爱好等等;另一方面,他们做鹿的交易只是为了牟取利润。因为事实是,把一块山地辟为狩猎场,在很多情况下都比把它变为牧羊场有利得多……对于爱好打猎而寻找狩猎场的人说来,出价高低只受自己钱袋大小的限制……苏格兰高地所受的痛苦,不下于诺曼人国王的政策给英格兰带来的痛苦。鹿有了更自由的活动场所,而人却被赶到越来越窄的圈子里去了……人民的自由接二连三地被夺去……压迫日甚一日。清扫和驱逐人民,象在美洲和澳洲的荒野上砍除树木和灌木丛一样,被当作固定的原则,当作农业上的必要,由地主们来实行;这一过程静静地、有条不800紊地进行着。”
掠夺教会地产,欺骗性地出让国有土地,盗窃公有地,用剥夺方法、用残暴的恐怖手段把封建财产和氏族财产变为现代私有财产——这就是原始积累的各种田园诗式的方法。在当今中国,是高尔夫球场地替代了苏格兰的牧羊场和狩猎场,欺骗性地出让国有资产,盗窃国有资产,盗窃人们群众原本享有的清澈的河流(将其污染)及其它公有利益。这些方法为资本主义农业夺得了地盘,使土地与资本合并,为城市工业造成了不受法律保护的无产阶级的必要供给。
3、十五世纪末以来惩治被剥夺者的血腥立法。压低工资的法律
由于封建家臣的解散和土地断断续续遭到暴力剥夺而被驱逐的人,这个不受法律保护的无产阶级,不可能象它诞生那样快地被新兴的工场手工业所吸收。另一方面,这些突然被抛出惯常生活轨道的人,也不可能一下子就适应新状态的纪律。他们大批地变802成了乞丐、盗贼、流浪者,其中一部分人是由于习性,但大多数是为环境所迫。因此,十五世纪末和整个十六世纪,整个西欧都颁布了惩治流浪者的血腥法律。现在的工人阶级的祖先,当初曾因被迫变成了流浪者和贫民而受到惩罚。法律把他们看作“自愿的”罪犯,其依据是:只要他们愿意,是可以继续在已经不存在的旧的条件下劳动的。
在英国,这种立法是在亨利七世时期开始的。
亨利八世时期,1530年,允许年老和无劳动能力的乞丐行乞。但对身强力壮的流浪者则加以鞭打和监禁。他们要被绑在马车后面,被鞭打到遍体流血为止,然后要发誓回到原籍或最近三年所居住的地方去“从事劳动”。多么残酷的讽刺!亨利八世二十七年,又重申了以前的法令,但由于加上了新的条款而更严厉了。如果在流浪时第二次被捕,就要再受鞭打并被割去半只耳朵;如果第三次被捕,就要被当作重罪犯和社会的敌人处死。
爱德华六世在他即位的第一年(1547年)颁布的法令规定,拒绝劳动的人,如被告发为游惰者,就要判为告发者的奴隶。主人应当用面包和水,用稀汤和他认为适当的肉屑给自己的奴隶吃。他有权用鞭打和镣铐强迫奴隶从事一切令人厌恶的劳动。如果奴隶逃亡达14天,就要判为终身奴隶,并在额头或脸颊打上S字样的烙印,如果第三次逃亡,就要当作叛国犯处死。主人可以把他出卖,遗赠,作为奴隶出租,完全象对待其他动产和牲畜一样。如果奴隶图谋反抗主人,也要被处死。治安法官必须根据报告搜捕逃亡的奴隶。如果发现流浪者3天无所事事,就要把他送回原籍,用烧红的铁片在他胸前打上V字样的烙印,套上锁链在街道上服役或服其他劳役。如果流浪者谎报籍贯,就要被罚充当该地、该地居民803或社团的终身奴隶,并打上S字样的烙印。任何人都有权把流浪者的子女领去当学徒,男的当到24岁为止,女的当到20岁为止。如果他们逃亡,就要成为他们师傅的奴隶,直到这个年龄为止。师傅可以给他们戴上镣铐,鞭打他们等等。为了便于识别和更加保险起见,每个主人可以在自己奴隶的脖子、手或脚上套一个铁环。这个法令的最后一部分规定,贫民必须在愿意给他们饮食和劳动的地区或个人那里干活。在英国,这种教区的奴隶,在游荡者的名义下一直保留到十九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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