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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出现了一个由产品的实物形式产生的区别。
例如,一台纺纱机,如果不是用来纺纱,不执行生产要素的职能,就是说,从资本主义的观点来看,不执行生产资本的固定组成部分的职能,那它就没有使用价值。不过,纺纱机是可以移动的。它可以从出产国输出,在国外直接或间接地卖掉,换成原料等等或234换成香槟酒。这样,它在出产国只是执行商品资本的职能,而决不是执行固定资本的职能,即使在它出卖之后也不是执行固定资本的职能。
相反,那些和土地连在一起,固定在一个地方,只能在该地利用的产品,例如厂房、铁路、桥梁、隧道、船坞等等,以及土地改良设施等等,却不能把它们的物体原封不动地输出。它们是不能移动的。它们或者没有用处,或者在卖掉以后,必须在生产它们的国家执行固定资本的职能。它们的资本主义生产者为了搞投机而建造工厂或改良土地,目的是要把它们卖掉,对他来说,这些物品是他的商品资本的形式,或者按照亚·斯密的说法,是流动资本的形式。但是从社会的观点来看,这些物品要成为不是没有用处的东西,归根到底就要在本国,在一个固定在它们本身所在地的生产过程中执行固定资本的职能。不过,由此决不能得出结论说,不能移动的物品本身一概都是固定资本。它们,例如住宅等等,可以属于消费基金,因而根本不属于社会资本,虽然它们是社会财富——资本只是其中的一部分——的要素。用斯密的话来说,这些物品的生产者通过它们的出售而获得利润。因此,它们是流动资本!这些物品的使用者,它们的最后买主,只有把它们用于生产过程,才能够利用它们。因此,它们是固定资本!
所有权证书,例如铁路的所有权证书,每天都可以易手,它们的所有者甚至可以在国外出售这种证书而获得利润,因此,铁路本身虽然不能输出,所有权证书却是可以输出的。但不管怎样,这些物品在它们所在的国家内,必须或者闲置不用,或者执行生产资本的固定组成部分的职能。同样,工厂主A可以把工厂卖给工厂主B而获得利润,但这并不妨碍工厂和以前一样执行固定资本的职能。买卖工厂与买卖商品是不一样的。国内某经济学家将出卖国有企业与出卖国有企业生产的彩电相提并论,就不大合适。
因此,那些固定在一个地方、同土地不能分离的劳动资料,虽然对它们的生产者来说,能够执行商品资本的职能,不形成他的固定资本的要素(对他来说,固定资本是由他用来建造房屋、铁路等等的劳动资料构成的),但必然预期要在本国执行固定资本的职能。可是,由此决不能反过来得出结论说,固定资本必然由不能移动的物品构成。船舶和机车只有通过运动才能发挥作用;但是,它们不是对它们的生产者,而是对它们的使用者来说,执行固定资本的职能。另一方面,有些东西确实固定在生产过程中,从生到死都在生产过程中,一经进入就永不离开,但它们却是生产资本的流动组成部分。例如,用于生产过程中使机器运转的煤炭,用于厂房内照明的煤气等等,就是这样。它们是流动资本,并不是因为它们在物体上和产品一道离开生产过程,作为商品来流通,而是因为它们的价值全部进入在它们帮助下生产的商品的价值,从而必须全部由商品的出售来补偿。
在最后引用的亚·斯密的那段话中,还应该注意下面这句话:
“制造它们的工人所需的给养是由流动资本提供的。”
重农学派把预付在工资上的资本部分正确地列入和“原预付”相对立的“年预付”。但另一方面,他们不是把劳动力本身,而是把付给农业工人的生活资料(用斯密的话来说,就是“工人的给养“)表现为租地农场主使用的生产资本的组成部分。这一点和他们独特的理论有密切的联系。在他们看来,由劳动加到产品中去的那部分价值(正象原料、劳动工具等不变资本的物质组成部分加到产品中去的那部分价值完全一样),只是等于付给工人的为维持他们作为劳动力的职能所必须消费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他们的理论本身使他们不可能发现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区别。如果劳动(除236了再生产它本身的价格外)生产剩余价值,那末,它在工业中也象在农业中一样,生产剩余价值。但是,按照他们的体系,劳动只在一个生产部门即农业中生产剩余价值,所以,剩余价值就不是由劳动产生,而是由自然在这个部门的特殊活动(帮助)产生。仅仅由于这个原因,在他们看来,农业劳动和其他种类的劳动不同,是生产劳动。
亚·斯密把工人的生活资料规定为和固定资本相对立的流动资本:
1、因为他把与固定资本相对立的流动资本,和那些属于流通领域的资本形式即流通资本混同起来;这种混同被他以后的经济学家不加批判地继承下来。因此,他就把商品资本和生产资本的流动组成部分混同起来,不言而喻,在社会产品采取商品形式的地方,工人的生活资料和非工人的生活资料一样,材料也和劳动资料本身一样,必须由商品资本提供。
2、重农学派的见解混到斯密的分析中去了,虽然这种见解,是同他的阐述的内在部分即真正科学的部分相矛盾的。
一般说来,预付资本会转化为生产资本,就是说,会采取生产要素的形式,而生产要素本身是过去劳动的产物。(劳动力包含在内。)只有在这个形式上,预付资本才能在生产过程中执行职能。如果现在我们用工人的生活资料代替资本的可变部分转化成的劳动力本身,那就很清楚,就价值形成来说,这种生活资料本身,同生产资本的其他要素,同原料和役畜的生活资料是没有区别的。斯密以此为根据,效法重农学派,在前面引用的一段话中,把它们相提并论。生活资料本身不能增殖自己的价值,或者说,不能把剩余价值加到自己的价值上。生活资料的价值,和生产资本其他要素的237价值一样,只能在产品的价值中再现。它加到产品中去的价值,不可能多于它原有的价值。生活资料和原料、半成品等等一样,同由劳动资料构成的固定资本的区别仅仅在于:生活资料(至少对支付生活资料的资本家来说)全部消耗在它参与制造的产品中,从而它的价值必须全部一次补偿,而固定资本只是逐渐地、一部分一部分地补偿。因此,预付在劳动力(或工人的生活资料)上的那部分生产资本,现在只是在物质方面,而不是在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方面,同生产资本其他的物质要素相区别。这部分生产资本只是由于它和产品的客观形成要素的一部分(斯密统称为“材料”)一起归到流动资本的范畴,而同产品的客观形成要素的另一个归到固定资本范畴的部分相区别。
投在工资上的那部分资本,属于生产资本的流动部分,同生产资本的固定部分相反,和产品物质形成要素的一部分(原料等等)一样具有流动性,这种情况和资本的可变部分在价值增殖过程中所起的同不变部分相反的作用绝对无关。问题仅仅在于,这部分预付资本价值必须用什么方式以流通为媒介,由产品的价值得到补偿、更新、从而再生产出来。劳动力的购买和再购买,属于流通过程。但是只有在生产过程中,投在劳动力上的价值,才会由一个已定的不变的量,转化为一个可变的量(不是为工人,而是为资本家);并且始终只是由于这一点,预付的价值才转化为资本价值,转化为资本,转化为自行增殖的价值。但是,如果象斯密那样,不是把投在劳动力上的价值,而是把投在工人的生活资料上的价值,规定为生产资本的流动组成部分,那就不可能理解可变资本和不变资本的区别,因而也就不可能理解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本身。这部分资本是和投在产品物质形成要素上的不变资本相对立的可变资238本这一定义,被掩埋在这样一个定义之下:投在劳动力上的那部分资本就周转来说属于生产资本的流动部分。这种掩埋由于不是把劳动力,而是把工人的生活资料列为生产资本的要素而最终完成。至于劳动力的价值是用货币预付还是直接用生活资料预付,那是没有关系的,虽然后一种情形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自然只能是例外。(亚·斯密怎样阻碍自己去理解劳动力在价值增殖过程中的作用,可以用他象重农学派那样把工人的劳动和役畜的劳动相提并论的下面这句话来证明,他说:“不仅他的雇工是生产工人,而且他的役畜也是生产工人”(第2篇第5章第243页)。)
这样,由于亚·斯密所下的流动资本的定义,被确定为对于投在劳动力上的资本价值具有决定意义的定义,——这是重农学派的定义,但没有重农学派的前提,——他就幸运地使他的后继者不可能理解投在劳动力上的那部分资本是可变资本部分。他本人在别处作过的更深刻和正确的阐述并没有取胜,他的这个谬误占了上风。以后的作者甚至走得更远。他们不仅认为,投在劳动力上的那部分资本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定义在于,它是和固定资本相对立的流动资本,而且还认为,流动资本的本质的定义在于,它是投在工人的生活资料上的资本。由此自然就得出了劳动基金的学说,所谓由必要生活资料构成的劳动基金,是一个已定的量,这个量一方面从物质上限制工人在社会产品中占有的份额,另一方面又必定全部花费在购买劳动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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