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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性的不同是因为他的目的不在于主动的或被动的共生,而在于想消灭它的目的物。可是,它也是产生于个人无法忍受的无权力感及孤独感。由于我把外在的东西摧毁了,因为,我可以免除了我自己无权力的感觉。当然,如果我成功地消灭了外在的目的物,我还是孤独的和孤立的,可是,我这种孤独是一种绝佳的孤立状态,在这种孤立状态中,外在的目的物之力量,不能再压服我了。毁灭世界是想使自己不再受外界力量摧毁的最后一种,几乎是奋不顾身的企图。虐待狂是欲借统治他来增强自己的力量;破坏则是欲借消除外界的威胁,来增强自己的力量。
我们只要稍加注意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便会看到很多破坏的现象。大多数的破坏现象是不被人们视作为破坏的,相反的,人们用各种方法,使这些破坏行为合理化。人们经常用爱、责任、良知、爱国主义等等字眼,来掩饰他们的破坏行为。可是,有两种不同的破坏倾向,应予以区别之。有一种破坏倾向是因一种特别的情势而产生的;例如,某人的生命或某人的理想,遭到攻击时而予以还击。这种破坏行为是一个人为了肯定生命,而自然和必要采取的措施。
可是,笔者现在所讨论的这个破坏行为,却不是此种合理的敌意,而是一种深藏人心中,时刻在等待机会,予以发泄的癖性。如果这个人没有客观的 “ 理由 ” ,而无端地发泄这种破坏性的泄癖性,我们称此人发精神病。可是,在多数的情形中,这种破坏的冲动常常予以合理化,至少有无数其他的人或一整个的社会团体,也都认为这是合理的,因为,对他们而言,破坏行为显然是 “ 切合实际的 ” 。但是这种非理性破坏行为的对象,以及选择他们作为对象的种种特殊理由,倒不十分重要了。这种破坏的冲动是人们内心中的一种强烈情感,常常需要找到某种对象,来发泄之。如果为了任何原因,一个人不能把其他的人,当做破坏的对象,那么,他自己便会成为对象了。当这种情形发生时 —— 其结果通常是身体生病,有时,甚至企图自杀。
笔者曾说过,破坏行为是一种企图逃避无法忍受的无权力的,因为他的目的在于铲除一切他必须匹敌的对象,但是若就破坏癖性在人类行为中所占的极重分量而言,这种解释似乎并不是一项理由充分的解释;在孤立与无权力的情况下,产生了焦虑和使生命受到挫折;而焦虑与生命的受挫折,是促使发生破坏行为的另外两个原因。关于焦虑的影响,不必再赘述了。任何对攸关生命的利益的威胁,都会引起焦虑(请参考Karen
Horney's “ New
Ways in Pychoanalysis, ” W.WNornon
& Company.New York.1939)。而破坏的癖性则是对此种焦虑的最普通的一种反应行为。有时,这种威胁是来自某些人。在这种情况下,破坏行为便会以这种人为对象。有时候,由于不断地有受到外界威胁的感觉,也可能产生一种持久的焦虑。这种持久的焦虑是因处于孤立和无权力的状态中而产生的,也是引起破坏行为的致因之一。
这种孤立而无权力的状况所产生的另外一项重要结果,便是笔者所说的 “ 生命的受挫折 ” 。孤立而无权力的个人,受到阻碍,不能实现他的感官的、情感的、和心智的潜能,他没有内在的安全感,及自发能力,而这两种是实现潜能的条件。禁止享受快乐与幸福的种种文化上的禁律,益加地阻碍了想要发展内在潜能的欲望。
弗洛伊德曾触及生命受阻与破坏性行为两者之间关系的问题。弗洛伊德在晚年发现,除了性冲动及自卫冲动以外,还有破坏的癖性,也是人类行为中的一个动机。
生命有其自己的内在动力;生命有生长及表现自己的倾向。如果这种倾向受到阻碍,以发展生命为目的的精力,便会走上分解的过程,并且转变为以破坏为目的的精力。换句话说,求生的冲动与要破坏的冲动,并不是互望依赖的因素,而是一种相反交替的互相依赖的关系。求生的冲动受阻越大,想要破坏的行动则越强;生命实现的就越多,则被破坏行为的力量越小。 “ 破坏行为是生命受阻的结果 ” 。压抑生命的种种个人的及社会环境,产生了想要破坏的欲望。
三
舍己的自动适应
我们曾讨论了种种逃避现实的心理机构,为了克服自己不重要的感觉,有的人放弃其个人人格的完整性,有的人则摧毁他人。
此外,还有几种逃避现实的心理机构,一种是全面地退出世界,以至于世界便不再成为一种威胁;一种是在心理上,扩大自己,以致相形之下,外面的世界变得渺小了。这两种逃避现实的心理机构对个人心理是重要的,但是,在文化上却不甚重要。因此,笔者不拟多讨论这两种心理机构,笔者拟在此讨论另外一种,具有极大社会意义重要性的逃避现实心理机构。
这个逃避现实的心理机构,是大多数正常人在现代社会中所发现的解决办法。简而言以,就是:个人不再是他自己,他完全承袭了文化模式所给予他的那种人格。因此他就和所有其他的人一样,并且变得就和他人所期望的一样。这样, “ 我 ” 与世界之间的矛盾就消失了,然后,对孤立与无权力的恐惧感也消失了。这种心理机构宛如某些动物的保护色。他们看起来,与他们的周围环境那么相似,以至于他们几乎和周围的环境,没有什么区别,一个人放弃了他独有的个性,变得和周围的人一模一样,便不再感到孤独和焦虑。
我们之中,有许多人自以为是在主动而自发的思想、行为。其实并不然。当我们说 “ 我认为 ” 时,这句话似乎很明确而肯定。然而,惟一的问题是, “ 我所认为的 ” 是否正确,而不是 “ 我是否在表示意见 ” 。一经分析,我们便会发现,对此问题的答案,不一定是我们以为是对的答案。现以催眠的实验来说明其原因。兹有某乙向某甲施催眠术,并且暗示某甲说,当他在催眠后醒来,他想要读一本书,这本书是他自以为随身带来的,于是,他将会寻找这本书,却找不到,这时,他将会认为,另外一个人 —— 某丙 —— 偷了这本书,因而对某丙大为光火。某乙且告诉某甲说,当他醒来时,他将会忘记这是在他接受催眠时,所受到的指示。在这里,必须附加的一句话是,某甲一向未曾对某丙生过气,而且,根据当时的情况,他也没有理由发脾气,尤其重要的是,他根本就没有带那本书。
结果,发生了什么事情;某甲醒来,在谈了一段话之后,说; “ 对啦,我想起在一本书中的一句话。让我把这段话,念给你听。 ” 他四处寻找,没有找到这本书,于是转向某丙说,可能是他把这本书拿去了。当某丙否认拿了这本书时,某甲生气了。他甚至指责某丙,偷去这本书,不仅这样,他还说出一大套理由,证明某丙是小偷。他说,他曾听别人说,某丙很想要看这本书等等。
如果在这时候,有另外一个人走进来,他会毫无疑问地认为,某甲说出了他心中想说的话。而这个人心中所怀疑的只是,某甲所说的话是否正确,换言之,即是:某甲所想的是否与事实符合,可是,如果我们知道这个情形的始末,便不会问某甲的指控是否正确。我们知道这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因为我们知道,某甲所感觉的和所想的,并不是 “ 他自己的 ” 想法与感觉,而是另外一个人所加诸于他的脑中的东西。
像上述的这种情形屡见不鲜。施催眠术的人可以暗示说,一只生洋芋是一个美味的凤梨,于是受催眠的人便会像吃凤梨一样津津有味地吃生洋芋。施催眠术的人暗示说,受催眠的人眼睛瞎了,于是,他便看不见东西了。
这种催眠的经验证明了什么?它证明了我们可以有许许多多的思想、感觉、希望以及甚至于感官的感觉,而这些思想、感觉等等是我们主观地认为是我们自己的,其实是外面加诸于我们的。
举例来说。假如我们到一个岛上旅行,岛上有渔夫和从城里来避暑的客人,我们想要知道,明天的天气如何,于是便向一位渔夫和两位城里来的人请教,因为,我们知道,他们三个都已听到了无线电的天气预报,对天气问题具有长期经验的这位渔夫便会思考一番 “ 假定他事先还没有考虑到这个问题 ” 。他会考虑到风向、气温、湿度等因素,加以斟酌,然后做下他自己的判断。他可能会想到无线电广播中的天气预报,并引用广播中的消息来支持或反驳他自己的意见。但是,重要的一点是,他判断是他自己的思想产物,是他自己的看法。
两位城里的客人说,有一个人知道他自己并不很了解天气问题,而且也觉得也没有必要了解这个问题。因此,他可以坦白地回答说: “ 我不能做判断。我们知道的就是,无线电广播是如此这般地说。 ” 另外一个城里人则不同了。他相信他对天气知道的很多,虽然实际上他不过知道一点皮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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