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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年,全定西地区农业生产灾害严重,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对此十分重视,给予定西十分的关怀,根据受灾情况的不同,拨给大量救济粮款,分配给定西县300万斤,通渭县500万斤,陇西县1000万斤,渭源县600万斤,临洮县300万斤,还给会宁县200万斤,靖远县400万斤,共计3300万斤。
——系根据定西地区各县县志、《中国共产党定西地区大事记》、《定西地区自然灾害史料汇编(1949—1989)》、《宋平在甘肃》、郑新的《国家任务》等资料整理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全国农村改革大体经历了五个阶段
张全有
一、1978年12月,中央出台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明确规定:“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
二、在1977年11月5日,安徽省委通过《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几个问题的规定》(简称安徽六条),允许农民搞家庭副业,其收获除完成国家任务之外,可以到集市上出售,生产队可以实行定任务、定质量、定工分的责任制,只需个别人完成的农活可以责任到人;继安徽六条不久,中共四川省委制定了《关于目前农村经济政策几个主要问题的规定》,简称四川十二条,允许和鼓励社员经营少量自留地和家庭副业,肯定了“定额到组、评工到人”的办法之后1979年3月,中央转发了国家农委党组《关于农村工作问题座谈会纪要》,其中继续规定“不要搞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但边远山区单门独户的允许搞,不是单门独户的地方有人包产到户,也不必禁止,不要勉强纠正。1979年9月28日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正式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该文件强调:“我们的一切政策是否符合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就是要看这种政策能否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规定“不许分田单干”,但允许“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搞,“一般地区”不要搞。措辞上由原来的“不许”改为“不要”。1979年底,包产到户在全国只是个别地方试行,比重只占9%。【贺氏藏书·刘大海精校】
三、1980年3月,国家农委在《全国农村人民公社经营管理会议纪要》中指出:“至于极少数集体经营长期办得很不好,群众生活很困难的,自发包产到户的,应当热情帮助搞好生产,积极开导他们努力保持,并逐步增加统一经营的因素,不要硬性扭转,与群众对立……。”
1980年4月,邓小平同中央负责人谈长期规划问题时说:对地广人稀、经济落后、生活穷困的地区,像贵州、云南、西北的甘肃等省份中的这类地区,政策要放宽,使它们真正做到因地制宜,发展自己的特点。有的可包给组,有的可包给个人,这个不用怕,这不会影响我们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5月31日,他又指出:“农村政策放宽以后,一些适宜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快。安徽肥西县绝大多数生产队搞了包产到户,增产幅度很大。‘凤阳花鼓’中唱的那个凤阳县,绝大多数生产队搞了大包干,也是一年翻身,改变面貌。有的同志担心,这样搞会不会影响集体经济。我看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他认为争论如此激烈,“主要问题还是思想不够解放”所致。邓小平的讲话不仅是对安徽农村改革的巨大支持,也为全国农村改革指明了方向,对推动包产到户在全国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四、1980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各省市自治区第一书记座谈会,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即75号文件)。文件指出:“凡有利于鼓励生产者最大限度地关心集体生产,有利于增加生产,增加收入,增加商品的责任制形式,都是好的和可行的,都应加以支持,而不可拘泥于一种模式,搞一刀切。”“在那些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的地区,长期‘吃粮靠返销,生产靠贷款,生活靠救济’的生产队,群众对集体经济丧失信心,因而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群众的要求,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并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文件指出:“实行包产到户,是联系群众,发展生产,解决温饱问题的一种必要的措施。”在社会主义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在生产队领导下实行的包产到户是依存于社会主义经济,而不会脱离社会主义轨道的,没有什么复辟资本主义的危险,因而并不可怕。”
五、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布了1号文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文件规定:“目前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的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1983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是《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文件认为联产承包责任制具有广泛的适应性,“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必将使农业社会主义合作化的具体道路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这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第三个1号文件即《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要在稳定和完善生产责任制的基础上,提高生产力水平,梳理流通渠道,发展商品生产,延长土地承包期,对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出现的专业户,应给予积极支持,向他们提供必要的社会服务。
◆人民公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及包产到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
张全有
一、农村人民公社
农村人民公社是在“大跃进”中发展起来的。1958年8月上旬,毛泽东视察河南,在他与吴芝圃等谈话时说:“人民公社这个名字好,包括工、农、兵、学、商,管理生产,管理生活,管理政权。人民公社前面加上个地名,或者加上群众喜欢的名字。”8月9日,毛泽东视察山东,当他听到谭启龙汇报历城县北园乡准备办大农场时又说:“还是办人民公社好,它的好处是可以把工、农、商、学、兵合在一起,便于领导。”从此,“人民公社好”在全国报刊发表,传遍全国,全国许多地方纷纷创办人民公社,人民公社雨后春笋般地涌现了出来。8月29日,北戴河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该文件认为“人民公社将是建成社会主义和逐步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最好的组织形式,它将发展成为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基层单位”,“我们应该积极地运用人民公社的形式,摸索出一条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具体途径”。并说:“看来,共产主义在我国的实现,已经不是什么遥远将来的事情了”!这个决议,使人民公社化迅速进入全面高潮。到9月29日,仅一个月的时间,全国便建起了人民公社23000多个,加入农户1.1亿多户,占总农户的90%以上,基本实现了人民公社化。到10月底,参加公社的农户已占全国总农户的99%以上。只用两个月的时间,全国就实现了人民公社化。到1958年12月,全国已成立2.6万多个农村人民公社,参加的有1.2亿多户(包括一部分城镇的非农业户),更彻底地实行了公社化。
人民公社的基本特点是一大二公、政社合一。“大”就是规模大,一般是一乡一社、一区一社,有的一县一社甚至几县一社。“公”就是公有化程度高,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所有制成分高。有的地方的生产资料由集体所有制变成全民所有制,彻底消灭了私有制的残余(社员自留地、牲口、少量大件生产工具,主要家庭副业如猪、羊、小片林木等归社)。另一方面是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大办公共食堂,吃饭不要钱,少数社甚至已实行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学、育、婚、乐都由公社包干供给。“政社合一”就是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全面结合,政权与生产组织合二为一,劳动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家庭劳动社会化。其实,“政社合一”的制度,就是把基层政权机构(乡人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机构(社管理委员会)合为一体,统一管理全乡、全社的各种事务,具有基层政权的职能。
由于急于向共产主义过渡,人民公社普遍提高所有制和实行供给制。在人民公社建立的过程中,各地普遍刮起了“共产风”。一是穷富拉平;二是积累太多,义务劳动太多;三是“共”各种“产”,无偿地平调生产大队、生产队及社员个人的劳力、土地、财产,没收社员的自留地、林木及一部分鸡鸭、猪羊、生活用具等。
“一平二调”造成了很大的混乱,引起了广大农民的恐慌,极大地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加上在“大跃进”中主要劳力都被迫去大修水利、大炼钢铁,农业生产缺乏劳力,很多农作物及果木产品没有收回来,加上公共食堂吃饭不要钱,造成了极大的浪费,到1958年底至1959年初,很多地方的公共食堂已经无法维持,农民不但没有进入“共产主义天堂”,反而开始了长达几年的挨饿艰难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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