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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纠正公社化运动中出现的瞎指挥、浮夸风、“共产风”等错误,1958年11月,中共中央召开八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1959年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第二次郑州会议,确定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制。196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发到全国农村讨论和试行。在这个修正草案中,取消了关于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以及办好公共食堂的条款。10月7日,中共中央又发出了《关于农村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提出“就大多数的情况来说,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是比较好的”,并于1962年2月13日发出《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明确规定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的规模大体上以二三十户为宜,规模过大的应当进行调整。这样,人民公社的名称和框架虽然继续得以保留,但管理体制实际上已后退到了初级农业社的水平。经过多次调整,到1962年以后,绝大多数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即把所有制调整为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的制度,并以生产队所有制为基础。此外,恢复和扩大了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允许社员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
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中,经营管理由公社统一计划,以生产队为单位,组织社员共同劳动。生产队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生产大队除管理各生产队外,也经营一些队办企业。公社除领导各生产大队协作外,还办工业和商业。生产队是最基层的权力执行者,统一经营,统一分配,农民在生产队指令下统一劳动,成果全归队里所有。可以说,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终究比公社所有制和生产大队所有制接近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但是,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中,由于生产队把一部分成果交给国家,一部分按人口和劳动量大致平均分给社员,社员对生产也毫无自主权,没有生产积极性。实践证明,人民公社制度存在权力过分集中,经营方式过于单一,分配上过于实行平均主义,基层生产单位过于没有自主权、生产中没有责任制等缺点。它与农村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不适合,影响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
在粉碎“四人帮”后,1976年12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农业学大寨会议提出:“要充分发挥人民公社一大二公的优越性,巩固和发展人民公社制度”,“促进公社、大队两级经济的发展,为逐步过渡创造条件”。1977年6月22日,国务院批转的农林部、轻工业部《关于把农村手工业企业划归人民公社领导管理的报告》,认为这对于“进一步发挥人民公社制度的优越性”,“缩小三大差别”,具有重要的意义。同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转发的《普及大寨县工作座谈会讨论的若干问题》的汇报提纲,更明确地提出:“实现基本核算单位由生产队向大队的过渡,进一步发挥人民公社‘一大二公’的优越性,是前进的方向,是大势所趋。各级党委应当采取积极热情的态度,做过细的工作,因势利导,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向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过渡。”
在人民公社体制中,不许搞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如果这样,生产队就消失了,人民公社的权力就旁落了,人民公社体制也就成为空中楼阁,面临解体。
为了克服人民公社制度的弊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我国广泛、深入的农村改革。主要内容是全面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建立集体统一经营与农户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农业经营管理体制,打破“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统一经营模式。同时,实行政社分设,重新建立以乡政府为基层单位的政权。在村一级建立农民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设村民小组,分别管理本村、组范围内的各种社会事务。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到1984年底完成政社分开工作。经过改革,原来政社合一的农村人民公社体制不复存在。
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确立过程: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指出目前农村实行的各种责任制。1983年中央下发文件,指出联产承包制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1991年11月25日至29日召开中共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决定》提出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充实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第一步,突破了“一大二公”、“大锅饭”的旧体制。而且,随着承包制的推行,个人付出与收入挂钩,使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大增,解放了农村生产力。
主要形式: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它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主要生产资料仍归集体所有;在分配方面仍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集体和家庭有分有合。其基本特点是在保留集体经济必要的统一经营的同时,集体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承包户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的权限,独立作出经营决策,并在完成国家和集体任务的前提下分享经营成果。一般做法是将土地等按人口或劳动力比例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分给农户经营。承包户与集体经济组织签定承包合同。主要形式有包产到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
重大意义:到1983年初,我国农村有93%的生产队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家庭联产承包为生,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既发挥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又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适应我国农业特点和当前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管理水平。邓小平同志在1990年3月3日同几位中央领导同志谈话时曾说:“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划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又是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农村的发展就是要实现这两个飞跃。广大农村在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责任制和双层经济体制的基础上,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将来都要走向新的集体化、集约化,这是实现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要求。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农业科技创新速度明显加快,以农业生物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不断取得突破,信息技术的发展大大提高了农业信息化程度,设施农业技术的进步加快了农业装备水平和生产手段的更新,中国农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时期。
三、包产到组
包产到组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一种形式,是几户社员结合起来,组成一个组,共同耕种一部分土地,收获分配权掌握在生产队里。除了上交之外,剩下的由队里主持,平均分配给组里各户。
四、包产到户
包产到户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一种形式,它以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前提,以户为单位承包,在生产中包工、包产、包费用。它是一户农民单独耕种一份土地。各承包户按合同规定的生产费用完成一定的生产任务,收获交给生产队。实现承包合同指标受奖,达不到承包指标受罚。也就是实行定产量、定投资、定工分,超产归自己,减产赔偿。分配权在队里,由生产队决定上交多少,分给社员户多少。
五、包干到户
包干到户又称大包干,它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一种形式。承包合同中不规定生产费用限额和产量指标,由承包者自行安排生产活动,产品除向国家交纳农业税、向集体交纳公共提留以外,完全归承包者所有。即“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我国绝大部分地区采用的是包干到户这种形式。
◆1978年1月至1982年12月定西农村改革大事记
张全有
1978年
3月,《甘肃日报》报道陇西县在农业生产中贯彻甘肃省委“二十条”精神的做法。这个县将生产任务分到组,责任到人,登记造册,出苗后检查验收,根据播种质量评工分,建立春耕生产责任制。建立了督促检查和与报酬挂钩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实行定领导、定人员、定任务、定质量、定报酬的五项制度。此前的1月,中共甘肃省委向全省农村印发《关于当前农村若干问题的意见》,即“二十条”,号召各地“根据生产队规模的大小、社员居住条件和生产需要,建立固定的、临时的或专业的作业组,建立健全生产责任制,有的责任到组,有的责任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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