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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是在案发后的一个多月才获准到现场勘查的,所剩的证据十分有限,我只能依赖手上收集到的证据以及警方拍摄的现场照片来分析当时的情形。
我首先向陪审员解释了鞋印的不同种类,而指出除有布诺马利牌子的鞋印外,现场还有两只沾有血迹,纹路是平行线的鞋印,在隆纳和妮可两人的尸体中间出现了这样的半只鞋印,同时在隆纳的牛仔裤上也有同样纹路的鞋印。我解释说,这意味着现场有两位凶手,一位穿着布诺马利鞋,另一位穿着鞋底纹路是平行线的鞋。检方的专家证人后来否定我的说法,声称美国没有鞋底为平行线纹路的鞋。没想到在一个多星期后,我收到来自全美各地七十多双有平行线纹路鞋底的鞋。我只好在当地召开记者会,展示这些鞋子,并请大家不要再寄鞋给我。
接着,我开始在法庭上示范血迹喷溅形态。我将一瓶红墨水倒在白纸上,然后手掌猛拍纸上的红墨水,一些陪审员没想到我会出手这么快,都吃了一惊,接着我又将红墨水从不同的高度滴到地面上的白纸,来解释血迹喷溅的形态,我将沾满红墨水的白纸拿起来在法庭内走动时,向陪审员展示出不同力量所造成的血迹形态。当我进行示范时,一位陪审员显示出十分害怕的神态。伊藤法官看在眼里,便开玩笑地对我说,“李博士,我想你让第六十三号陪审员受惊了。”那位坐在前排的白人女陪审员听后不好意思地笑了一笑。
我开始用这些示范结果和现场所收集到的血迹形态进行比对。我解释说,从现场这些血迹形态来看,隆纳曾与凶嫌长时间的打斗,并且曾与一名或两名杀手展开过一番血战,而检方却称隆纳经过极短时间的打斗即被杀死。
我展示出检方拍摄的尸体照片,指出他穿着的蓝色牛仔裤上的血迹的形状,有从上往下流的形状,从而显示隆纳是站着打斗,腿部流着血。
隆纳的随身物品,如一个信封、一堆钥匙、一张撕破的纸片、以及一只呼叫器,都散落在不同的地方,这显示他与杀手打斗的范围很大,很激烈。从照片里的纸片上还可以看到一些血痕,这些痕迹并不明显,但是经放大后可以隐约看出是一段鞋印,如果收集到这张纸片,就可以找出清楚的纹路,也许,也许还可以在纸片正面及背面找到指纹。但是,这样重要的证据却不翼而飞了,检方和警方却不知道其下落。
隆纳尸体的照片还显示出附近的沙土上有一些杂乱的可疑脚印,警方却没有收集这些脚印,在几个星期后我到现场时,这些脚印已被破坏殆尽了。
我又展示出另一张警方所拍摄的照片,照片上显示出隆纳的呼叫器面板上沾满了血,这血如果不是隆纳的,一定是凶手的,但是警方却没有化验这些血迹。
接着展示出来的照片是妮可尸体肩部的血滴。我向陪审员解释说妮可已经倒在地上,上面的血滴肯定不是隆纳的就是凶手的但是,这样重要的证据,警方却没有收集起来,反而送去清洗掉。
辩护律师接着问及有关辛普森卧室发现的那双袜子。我解释说,在我首次检验时,就发现由于警方处理不当,将两只在不同地方发现的袜子放在同一个证物袋内,而怀疑这两只袜子都可能受到污染。在第二次详细检验时,我发现血是从袜子的一面渗透到另外一面,这证实我的怀疑。
辩方律师还叫我说明我与洛杉矶警察局刑事化验室在这宗案件打交道的经过。我毫不客气地指责洛杉矶警察局刑事化验室处理本案的所作所为既不专业又没有道理。
我举例说,在检验辛普森卧室找到的袜子时,警方叫我和两位辩护律师在上午九时三十分到达化验室,我们都准时到达,但是,警方及检察官却故意拖延,让我们在走廊上足足等了三个多小时,到了十二时四十五分左右才让我们进入化验室,进入化验室时他们又限制时间,声称这双袜子要在下午一点多钟送到FBI化验,我们只有二十多分钟来检验这些重要物证。我原来已受邀到西雅图演讲,临时改变行程到洛杉矶,没有带任何检验工具,我在西雅图时就打电话给洛杉矶警察局化验室的联络员,请求借用警方的设备,当时他们一口答应,并表示将会准备好各种仪器,不料在进入化验室后,我只有一台十分差劲的显微镜,调焦不准,底部不稳,检察官和化验员又拼命催促,检验工作十分困难。
后来检方指责我在检验时也没有采取防污染措施。但是我回答说,这些袜子等证据早已被污染了,就算我穿上太空衣或钢盔也没有用。
根据检方的证据,检方认为妮可和隆纳这两人是由辛普森一人在短时间内杀死的,但是辩护根据我的证词指出隆纳并非短时间内就被杀死的,而是经过一番较长时间的打斗,很可能有两位凶手,此外,警方收集证据十分马虎,有许多证据都受到污染,检方证据的可信度值得怀疑。如果杀了两个人,杀手一定会满身都是血,但是警方并没有找到任何血衣,也没有找到凶器,再加上如果辛普森拿着血袜子到他的卧室的话,门外有血滴,卧室内有血袜,但是从门外到卧室的白地毯上却找不到一点血迹,因而我对整个案件的结论是检方指控辛普森的证据薄弱。
在结束辩护律师的直接盘问后,我必须接受检方检察官的交叉盘问。在检察官开始交叉盘问前,伊藤法官就警告检察官,声称,“李博士的公正程度你们检方早就知道,你们不必花太多的时间去质疑他的立场及信用,点到为止即可。”
检察官对我十分客气,左一声“李博士”右一声“李博士”地称呼我,他对我在前一天替辩方所作的证词进行了无关痛痒地挑剔盘问,但是始终没有动摇我的结论。
检方在提供证据时,曾向陪审员介绍了在班迪街案发现场的前院大门上找到几滴血滴,经DNA鉴定证实为辛普森的血迹。先前辩方律师曾经请专家攻击进行DNA血滴检验时,不该使用PCR法,检察官便想利用我来推翻辩护律师的质疑。
他问道:“李博士,您所主持的化验室侦案无数,也经常使用DNA来检验血液,你们是否使用PCR的方法来进行DNA测试?”
“是的。”我回答说。
“李博士,您在刑事案件中,是否利用PCR法来作为指证或排除被告是否涉案的证据?”
“是的,因为这个方法是刑事界普遍认定可靠的DNA检测方法。”我以肯定的语气回答说。
第二天,新闻媒体都纷纷报道:辩护团所请来的顶尖专家证人竟然否定自己人的说法,这无疑是搬砖砸脚。我在加入辩方专家团前就跟辩护律师说过,我身为一位科学家,只会实事求是地把科学证据呈现给陪审员,决不会因为代表被告而歪曲事实。
在这宗案件结束后,负责侦办此案的女检察官克拉克将办案经过写成一本书,然后改行做电视节目主持人。她多次邀请我上她的节目,有一次我终于抽出时间来接受她的访问。
“既然你承认在案发现场的血迹经DNA检验是辛普森的,但是您为何仍帮辛普森作证?”她单刀直入地问道。
我就用比喻的方式跟她说:“我今天坐在这里接受访问,假设在访问中,您那美丽的头发不知何故沾到我的裤子上,回家后,我太太发现我裤子上有头发,拿到化验室去鉴定DNA,结果证实是您的头发。然后她就查问我今天跟您做了什么见不得到人的事情,责问我为何您的头发会跑到我的裤子上来。啊哈,我就有大麻烦了!但是,天知,地知,您知,我知,我们没有做任何不轨的事情。因此,即使DNA检验结果证明了某根毛发或某些血迹是某人的,也不能直接证明这个人就做了这些坏事。”
判决宣读
在我作证完毕后,辩护律师马上集中精力来对付在替检方在职时声称从未歧视黑人,从未骂黑人为“黑鬼”的刑警福尔曼。经过一番拉据,法院终于同意把福尔曼的录音带放给陪审员听。从这一段录音内,福尔曼用“黑鬼”字眼来称呼黑人,而先前福尔曼曾宣誓作证要讲实话,但是现在证据显示他并没有如实作证,因此他聘请了律师,在辩方传讯他出来作证时,他不得不以美国宪法的第五项修正案(每个人有权利拒绝提供任何可证明自己犯罪的证词)来拒绝作答,后来在审判结束后,他还因为做伪证而被检方起诉。
在成功播放了福尔曼的歧视性录音后,辩护律师要求将福尔曼的所有证词以及他发现的证据都排除在外,要求陪审员在裁决时不考虑这些证词及证据。经过几次上诉,上诉法院裁定陪审员在裁决时可以考虑到福尔曼的证词以及他所发现的证据。尽管如此,在陪审员眼中福尔曼是一位种族歧视者,部分陪审员开始怀疑福尔曼有可能栽赃诬陷与白人女子结婚的黑人足球明星。
九月十二日,辩方在传唤五十三位证人后,结束了辩方的辩护程序。在随后的两个星期,检辩双方再传唤一些证人来澄清疑点。一位联邦调查局的鞋印专家先前曾质疑我提供的证词,声称现场只发现一双鞋印,后来,他同意我的看法,承认可能有第二双可疑鞋印。不过,警方在现场收集到许多指纹,到结案为止,仍有九枚指纹无法辨认出来。
九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下午,法院将整个案件交给陪审员讨论裁决。经过二百四十五天的陪审,陪审员及候补陪审员的人数从原来的二十四位减到十四位,原来十二位正式陪审员因为有许多违规行为,陆续由候补片陪审员递补,候补陪审员只剩下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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